(2016)辽0103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徐营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等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营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3刑初606号公诉机关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营,无职业。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被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被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沈河区看守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河检公诉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营犯盗窃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晨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3月20日晚22时左右,在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426号,盗窃被害人毕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黑A×××××的银灰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2,500元。2、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3月29日22时许,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211-3号楼下,盗窃被害人陈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银灰色夏利两厢轿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500元。3、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3月末的一天晚上,在沈阳市浑南区优品天地小区北侧路边,盗窃被害人李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金色夏利牌轿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4,500元。4、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101-25号附近,盗窃被害人高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灰色长安微型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00元。5、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7日夜间至8日上午之间,在沈阳市浑南区汇泉东路城建南郡小区北门附近,盗窃被害人文某甲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灰色长安微型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9,000元。6、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9日,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7-19号泰奕小区西门附近,盗窃被害人贾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蓝色北斗七星微型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7、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12日17时左右,在沈阳市浑南区汇泉路汇水湾小区东门外,盗窃被害人王某甲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白色金杯海狮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6,000元。8、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12日19时左右,在沈阳市浑南区泰奕青园门前,盗窃被害人王某乙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5,000元。9、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12日20时左右,在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大街99-17号水立方小区附近停车场内,盗窃被害人周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昌河牌北斗七星微型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0,000元。10、被告人徐营于2016年4月13日0时左右,在沈阳市浑南区全运五路泰奕桃园门前,盗窃被害人邓某停放的1辆车牌号码为辽A×××××的五菱宏光微型面包车。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1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徐营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害人毕某、陈某、高某、文某乙、金某、周某、王某甲、贾某、王某乙、邓某、李某的陈述,证人保某的证言,书证被盗车辆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徐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徐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2年3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徐营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徐营盗窃的部分车辆经公安机关追缴已返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4日起至2019年2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徐营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武鑫岐本判决所依照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