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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1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向某某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某,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1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汪某某,女,汉族,1973年1月13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法定代理人张某某,男,汉族,1944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系汪某某继父。被执行人向某某,男,汉族,1971年11月27日生,住重庆市万州区。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扶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9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汪某某于2016年3月18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万法民初字第0809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的债权5200元。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 毅审 判 员  谭卫权代理审判员  付佳浠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郑静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