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81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谢庆森与张锋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庆森,张锋,李凤芹,杨桂连,张连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81执915号申请执行人谢庆森,男,生于1952年10月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锋,男,生于1975年4月12日,汉族,居民,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李凤芹,女,生于1976年7月27日,汉族,居民,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住章丘市。被执行人杨桂连,女,生于1945年11月26日,汉族,居民,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张连和,男,生于1948年2月12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style='cousor:pointer'>住章丘市。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谢庆森与被执行人张锋、李凤芹、杨桂连、张连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通过查询银行、章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总局,济南市车辆管理所,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具体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章民初字第22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苗 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