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56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冯浩南与周俊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浩南,周俊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563号之三原告冯浩南。被告周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浩南与被告周俊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6月7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756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保全了担保人宋刚(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35的房产。现原告撤回起诉,并申请解除对其担保物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宋刚(身份证号码)所有的证号为0035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孝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