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执他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8-2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刘群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执他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被执行人刘群方,女,1977年4月6日出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支行与刘群方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6)京03执字第146号。现因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以刘群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已查封相关财产。为便于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北京仲裁委员会处作出的(2015)京仲裁字第1215号裁决书,指定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峰代理审判员 刘酉谞代理审判员 姚富国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天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