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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牛兆义与被执行人梁建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兆义,梁建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彭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牛兆义,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被执行人:梁建仁,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彭阳县。本院在执行牛兆义依据(2014)彭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梁建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建仁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彭民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天军审判员  赵宏峰审判员  王志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蓓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