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石学斌与杨培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学斌,杨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655号申请人石学斌,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紫塔乡前顺子村8区26号。被执行人杨培伟。本院在执行石学斌申请执行杨培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暂没有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彭民二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荣华审判员 林怀东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杜 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