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4执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苏强与刘文锋借款合同纠纷2016执3778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强,刘文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3778号申请执行人:苏强,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现住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刘文锋,住广东省英德市。申请执行人苏强与被执行人刘文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114民初3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文锋应偿还借款68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传票和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既没有在限期内履行,也没有到庭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工商、车管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刘文锋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及财产的在地属英德市人民法院管辖区内,本院委托该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本院等待该院复函。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本案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37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大亮执行员 王志文执行员 彭志雄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江承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