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5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某、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李某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5刑初1204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16年4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乙。2016年4月2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公诉刑诉〔2016〕1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网络聊天与胡某商量贩卖毒品事宜,后李某乙让被告人李某将毒品交给胡某。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二环路光华路口仁和春天商场星巴克咖啡厅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0.5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胡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胡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李某乙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被告人李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乙通过网络聊天与胡某商量贩卖毒品事宜,后李某乙让被告人李某将毒品交给胡某。1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二环路光华路口仁和春天商场星巴克咖啡厅门口,以200元的价格将0.5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胡某,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李某身上查获毒资200元。从胡某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一袋。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到案经过、证人证言、称重记录、公安机关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等指控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李某乙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涉案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李某、李某乙作用相当,应罪责自负。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5日起至2016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李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三、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毒品、毒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壹份。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艾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