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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02民初427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4277号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宜宾县柏溪花园一期4号楼。法定代表人:邓裕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明权、朱燕,该公司员工。被告:黄飚,男,汉族,1977年4月7日,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宾中泽投资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郝正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