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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执42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赖羽嘉、赖彪扬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赖羽嘉,赖彪扬,赖尚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2执4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安南路莲花环环岛京龙大厦1幢1层2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2325122M。代表人尹文娟,行长。被执行人赖羽嘉,女,199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赖彪扬,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赖尚京,男,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厦门市思明区。申请执行人福建龙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罗支行与被执行人赖羽嘉、赖彪扬、赖尚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2民初2813号法院生效裁判,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赖羽嘉、赖彪扬、赖尚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赖羽嘉、赖彪扬、赖尚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羽嘉、赖彪扬、赖尚京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赖羽嘉、赖彪扬、赖尚京的银行存款或财产以人民币300000元及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执行费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冬 伟审判员 谢   安审判员 张 福 成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锋(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