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112执恢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朝毅与被执行人魏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朝毅,魏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12执恢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朝毅。被执行人魏德军。申请执行人张朝毅与被执行人魏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朝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龙泉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德军给付赔偿款25665元、案件受理费1009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魏德军名下登记有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房一套。该房屋系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的贷款抵押物,抵押价值2300000元。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驿支行先前也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魏德军,由于该抵押物已出售不同的案外人,导致处置房产受阻。2012年12月26日,本院作出(2011)龙泉刑初字第014号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魏德军在出售房屋时,因隐瞒事实真相采取一房两卖构成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现被执行人魏德军已刑满释放,但去向不明。本院已向申请人说明了执行情况,经合议庭评议,终结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额为赔偿款25665元、案件受理费1009元。现被执行人魏德军尚欠申请执行人张朝毅赔偿款25665元、案件受理费1009元。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2)龙泉民初字第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张朝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皓常审判员  伍 强审判员  晋兆其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