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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91民初694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咪咕音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91民初6940号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环湖路南侧0号翠竹园小区(第三期)第7幢3单元5层30501号房-A室。法定代表人:傅斌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纪成,上海申之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府城大道西段399号6栋1单元12层3号。法定代表人:廖宇。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故要求撤回对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咪咕音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西安佳韵社数字娱乐发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董 淼人民陪审员  雷建国人民陪审员  杨淑芳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庄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