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保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邹小彬与简勤根、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小彬,简勤根,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徐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884号申请人邹小彬,男,1970年9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简勤根,男,1977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申请人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余市仙来中大道58号1栋1701至1712室。社会统一信用证代码:91360500095609838M。法定代表人徐海龙,总经理。被申请人徐海红,女,1982年8月4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小彬与被申请人简勤根、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徐海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邹小彬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简勤根、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徐海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简勤根、江西红业商品交易有限公司、徐海红在银行或其他机构款项27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华兵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邱文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