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103民初2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凤艳诉被告耿秀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耿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6)辽1103民初2024号原告丁某某,女,汉族,1966年9月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庆民社区第九居民委6组27户。被告耿某某,男,汉族,1963年4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锦龙花园13-2-103。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卫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