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81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黎某与李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李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1民初1284号原告:黎某,女,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6126。被告:李某甲,男,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公民身份号码:×××5756。原告黎某诉被告李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曹振升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黎某、被告李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8月份,我与被告自由恋爱相识,于××××年××月××日到廉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大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小女儿李某丙。我与被告结婚后双方感情一般,生育女儿李某丁,被告变得不务正业,我说几句他后,他就发脾气,双方经常发生争执。2015年2月份,我和被告在深圳打工,我因为他不出去工作,无钱就花我的工资,说他几句后,他就不分轻重殴打我的头部、面部等部位。后来经过派出所调解处理。2015年4月份,被告因为家庭琐事再次殴打我。我忍无可忍与被告分居生活。分居生活后,我多次与被告协商离婚,但被告要求我给他5万元的经济补助才同意离婚。我无能为力拿那么多钱给他。至此,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另外,大女儿李某乙一直与我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我的父母携带抚养。女儿长这么大,没有给女儿任何的生活费,没有履行做父母的责任。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小女儿李某丙一直与被告父母生活,我同意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务正业,不分轻重殴打我,现在双方确无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的可能,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女儿李某乙由原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女儿李某丙由被告自行承担抚养费抚养。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一、原告黎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告身份。二、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三份(有原件),证明原告黎某及女儿李某丙、李某乙的户籍情况。三、《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原、被告的女儿李某乙的出生医学情况。被告李某甲辩称:一、原告起诉状所陈述的事实与理由不是事实。二、原告出轨,之前我们的感情很好。三、我不同意离婚,除非原告给予我经济补偿。被告李某甲提供的证据有:社保卡复印件一份(有原件),证明被告一直以来都有工作,不是不务正业。经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对对方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后,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本院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8月份自由相识恋爱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李某丙。原、被告双方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调解无效。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双方自由相识恋爱谈婚,并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儿育女,这说明了双方是经过相互了解后结婚的,因此,双方是有一定感情基础的。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生活琐事和性格不合而时有发生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和好生活、相互关心,多作沟通,增进感情,珍惜夫妻情份,共建幸福美满的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黎某与被告李某甲离婚。二、驳回原告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振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中阔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