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5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4
案件名称
刘强与王光明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强,王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68号申请执行人:刘强。被执行人:王光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强与被执行人王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该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翠永审 判 员 谢国华代理审判员 张聪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