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刑初3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季开荣、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开荣,杨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81刑初36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开荣,男,1976年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射阳县,住江苏省射阳县四明镇开明路**号。曾因赌博,于2012年3月31日、2016年1月2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2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三千元,于2014年1月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6197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江苏省启东市寅阳镇连兴港村**组**号。曾因吸毒,于2002年12月28日、2013年5月3日、2013年5月1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千元,行政拘留十四日,强制隔离戒毒;曾因赌博,于2006年2月27日、2009年10月2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分别处以罚款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罚款人民币四百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2月18日被启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6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开荣、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开荣、杨某于2016年3月20日,共同向黄某甲承租经营位于本市寅阳镇寅中村二十九组的棋牌室,并雇佣施某、杨某涛在棋牌室记账、打扫卫生。2016年4月3日,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商议以扑克牌“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安排施某收取抽头渔利款、杨某涛望风。2016年4月3日至5日期间,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先后共开设赌场3场次,每场参赌人员二十余人。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被告人季开荣、杨某于2016年4月3日上午,在上述棋牌室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黄某乙、陈正辉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2.被告人季开荣、杨某于2016年4月4日上午,在上述棋牌室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黄某乙、陈正辉等二十余人参与赌博。3.被告人季开荣、杨某于2016年4月5日上午,在上述棋牌室以“二八杠”形式开设赌场。当日11时许,民警查获该赌场,当场抓获被告人季开荣,抓获参赌人员二十余人,收缴赌资人民币48390元。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杨某在本市寅阳镇被民警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和辩解笔录,未到庭证人杨某涛、施某、黄某甲、姜某、黄某乙、邵某、高某、黄某丙、冯某、季某、倪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启东市公安局出具、制作和调取的发破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发还清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刑事判决书、棋牌室转租协议、被告人季开荣、杨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季开荣、杨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开荣、杨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季开荣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季开荣、杨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开荣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4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22日起至2017年5月2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晓霞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