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104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程嘉玲与刘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嘉玲,刘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104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程嘉玲,女,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刘君,男,198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嘉玲与被执行人刘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通过银行查询系统、银川市车辆管理系统、银川市房管局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和房产登记信息后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号为宁A×××××号车辆车户。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张海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侯向楠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