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2民初280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柳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柳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808号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双龙大道91号1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6128549N。负责人陈伟,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谢瑞宝,该支行员工。被告柳思,男,汉族,1988年7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与被告柳思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渝北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世勇人民陪审员  范 娅人民陪审员  彭钦梅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蒲忠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