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2民初286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黄利中与尹才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利中,尹才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82民初2868号原告:黄利中。被告:尹才桂。原告黄利中与被告尹才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元,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并约定了还款时间等事项。但到期后,被告至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本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才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利中借款2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20000元,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尹才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桂振中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伟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