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1民初2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宋体协与李二飞、李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体协,李二飞,李大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321民初2060号原告:宋体协,男,1958年5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二飞,男,197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李大红,女,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宋体协与被告李二飞、李大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体协、被告李大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二飞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体协诉称: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0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之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不予归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3073元;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大红辩称:欠款应当由李二飞偿还,钱是他借的,不应当我偿还,李二飞的哥哥已经帮助李二飞偿还过3000元利息。被告李二飞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予以抗辩。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二飞、李大红系夫妻关系。2014年12月4日,被告李二飞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有李二飞借宋体协40000元整,四万元,借:李二飞,2014.12.4号”。后原告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未能偿还。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拒不偿还借款,违背民事活动“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所欠本金及利息,应予偿还。原告主张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因被告给原告所写的借据中未载明利息,也没有还款期限,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其利息应从其主张权利之日即2016年4月19日起计算。被告李大红辩解该款由李二飞所借,其不承担还款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借款时间为李大红和李二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大红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李二飞借款时与原告约定该借款为李二飞个人债务,故该笔借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李大红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李二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二飞、李大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宋体协借款4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4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4月1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二、驳回宋体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8元,由被告李二飞、李大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陈宝贵审判员 汪世宝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莹提示:1、宣判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提交承办人;2、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