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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1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邱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邱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1386号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举鹏,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清风路清风苑1幢底层8号。被告:邱蓉,女,生于1975年9月6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邱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山市乐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和川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程 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