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民初1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杨帆与肖中林、徐功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帆,肖中林,徐功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821民初1462号原告:杨帆,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三林,湖南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中林,教师。被告:徐功巍,居民。原告杨帆与被告肖中林、徐功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杨帆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帆以诉讼时机不当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肖中林、徐功巍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帆撤回对被告肖中林、徐功巍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9.35元,减半收取计404.7元,由原告杨帆负担。审判员 徐联合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龚 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