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民初3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3666陈苏玉与陈苏芬、陈苏海等扶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苏玉,陈苏芬,陈苏海,陈淑荣,陈苏新
案由
扶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民初3666号原告:陈苏玉,女,197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陈苏芬,女,195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陈苏海,男,196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被告:陈淑荣,女,196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句容市区。被告:陈苏新,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原告陈苏玉诉被告陈苏芬、陈苏海、陈淑荣、陈苏新扶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原告陈苏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苏玉撤诉。审判员 吴红云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 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