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709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曾晓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曾晓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7094号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负责人:杨平波,财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厚炜,该司员工。被告:曾晓玫,女,1986年7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晓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嘉会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恒勇人民陪审员 吴妙玲人民陪审员 郭绮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敏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