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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民终300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武铁虎与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铁虎,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克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3民终30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铁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白松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兴邦,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审第三人:孙克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国良。上诉人武铁虎因与被上诉人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懿皇公司)、原审第三人孙克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武铁虎、被上诉人洛阳懿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邦、原审第三人孙克萍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日,卖方(甲方)孙克萍的委托代理人孙国良与买方(乙方)武铁虎经经纪方(丙方)洛阳懿皇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合同号:000018086)一份,约定:孙克萍将其坐落在老城区校场街3幢4-302号房屋(建筑面积82.89㎡)出售给武铁虎,该房屋成交价格为405000元;买方于2015年1月2日交付定金4350元予经纪方代为保管;经买卖双方协商,经纪方将此款充当房屋首付款,基于经纪方已促成本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成立以及之前提供的咨询服务,买卖双方确认居间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买方须支付经纪方的咨询费12150元(后变更为12090元),签订合同后,若非经经纪方原因被撤销、解除或未被实际履行,均不影响经纪方收取���述咨询服务费的权利。在该合同备注部分约定:“(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经甲(孙克萍)、乙(武铁虎)、丙(洛阳懿皇公司)三方友好协商,乙方向丙方缴纳按揭担保费大写:贰仟元整,小写2000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净落价为大写肆拾万零叁仟元整,小写403000元,定金改贰仟叁佰伍拾元整,小写2350元。”合同签订后,孙克萍按照合同约定将洛房权证市字第号、国用(2010)第02000017号的房屋相关有效产权证原件交付洛阳懿皇公司,武铁虎向洛阳懿皇公司缴纳了12000元费用。2015年1月12日,武铁虎放弃对孙克萍房屋的购买,并向孙克萍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武铁虎,与卖房人孙克萍经懿皇中介就房屋买卖达成三方协议,合同号为:0018086,并支付定金肆仟叁佰伍拾元(4350元)于中介公司代为保管;因本人经济压力较大,决定放弃对该房屋的购买,自愿解除合同,并愿意将中介公司代管的4350元定金作为对卖方的补偿,同时承诺今后不追究卖方的任何责任。另查明,孙克萍为要求洛阳懿皇公司支付代管的4350元定金及其他费用诉至法院,后经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3民终109号判决书判决,判决洛阳懿皇公司将其代管的购房定金2350元支付给孙克萍。再查明,武铁虎持有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备注部分写有“此成交包含车位一个”,孙克萍与洛阳懿皇公司持有的合同均无该文字表述。原审法院认为:原告武铁虎、被告洛阳懿皇公司及第三人孙克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各方均应诚实信用的予以履行。在被告洛阳懿皇公司促成该合同成立后,原告武铁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购买致使该买卖合同未实际履行,按照合同的约定,不影响被告洛阳懿皇公司收取中介费的权利。根据法院的生效判决,原告武铁虎支付给被告洛阳懿皇公司的12000元中包含定金2350元,余9650元应为中介费。关于原告武铁虎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的问题,原告武铁虎持有的合同中备注内容与被告洛阳懿皇公司及第三人孙克萍各自持有的合同中备注内容部分不一致,原告武铁虎称是被告洛阳懿皇公司工作人员在其持有的合同中添加,被告洛阳懿皇公司不予认可,且原告武铁虎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本案所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存在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合同的情形,故原告武铁虎要求撤销该合同及要求被告洛阳懿皇公司支付房屋服务费965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武铁虎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武铁虎负担。宣判后,武铁虎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在签合同前上诉人还约了另一家中介公司看房,该公司打来电话,被上诉人谎称是自家公司打来的;被上诉人在两份合同上做了虚假描述,一份合同上有车位,一份合同上无车位。这是上诉人不买房子的真正原因。综上,上诉人是在被欺骗的情况下签订了合同,请求:撤销原判,撤销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退还上诉人交纳的服务费9650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洛阳懿皇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判决认定武铁虎、洛阳懿皇公司、孙克萍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有效是正确的。由于武铁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购买,并且于2015年1月12日与孙克萍协商解除了该合同。2016年1月25日武铁虎又起诉请求撤销该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合同法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洛阳懿皇公司已促成本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生效,收取武铁虎中介费,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武铁虎要求退还中介费9650元,于法无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孙克萍述称:合同签订时洛阳懿皇公司存在欺骗。业务员给我的价钱是40.3万元,但对武铁虎的价钱是40.5万元,且要求我不得告诉武铁虎。合同签订和开收据不是在同一地点。我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二审庭审中洛阳懿皇公司认可武铁虎所持合同备注部分“此成交包含车位一个”系其公司员工所写,核实车位情况的方式是问孙克萍,孙克萍对此予以否认并称其房子没有车位。武铁虎一审庭审中称其在合同签订当日发现本案合同所涉房屋没有车位。武铁虎二审庭审中称2015年1月12日承诺书系其受洛阳懿皇公司诱骗所写。其余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基本一致。本院认为:武铁虎、孙克萍、洛阳懿皇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武铁虎向洛阳懿皇公司支付了12000元(定金2350元,中介费9650元)后合同未继续履行并解除。对于造成合同未继续履行的原因,武铁虎认为是因为合同上写明有车位但实际没有车位,其受到欺骗,洛阳懿皇公司认为是武铁虎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购买,���武铁虎出具的承诺书为证。对此,双方说法不一,本院认为,关于有无车位问题,洛阳懿皇公司在卖方武铁虎所持合同上写明有车位,卖方孙克萍所持合同上未写明有车位,孙克萍称其房屋并无车位,洛阳懿皇公司亦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房有车位;关于承诺书问题,武铁虎认为系受洛阳懿皇公司诱骗但并未能证实,综合以上情况,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洛阳懿皇公司、武铁虎均有责任。据此,对于武铁虎要求退还9650元中介费的诉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由洛阳懿皇公司退还武铁虎5000元。关于武铁虎要求撤销合同的诉求,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本案武铁虎在合同签订当日即2015年1月2日已知晓其所称的撤销事由,其于2016年2月25日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其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且案涉合同实已解除,故对于该诉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不当部分本院予以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0302民初358号民事判决;二、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武铁虎5000元;三、驳回武铁虎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铁虎承担20元,洛阳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武铁虎承担20元、洛���懿皇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3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牛永爱审判员  董 艳审判员  陈加胜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殷春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