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7执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来玮与李晓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来玮,李晓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107执字第570号申请执行人来玮,兴业银行山西省分行职员。被执行人李晓龙,山西演艺艺嘉培训学校校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年3月2日作出的(2015)杏民初字第03333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李晓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晓龙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七万二千七百七十七元(含执行费)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6年4月23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晓龙的等值财产。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李晓龙承担。执行员 宋 力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跃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