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行终85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沈少堂、沈吉祥与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少堂,沈吉祥,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行终8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少堂,男,1935年4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委托代理人沈吉祥,基本身份情况同下。上诉人(原审原告)沈吉祥,男,196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杭州市江干区,现住杭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杭州市庆春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滕勇,区长。沈少堂、沈吉祥诉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确认一案,杭州市中级��民法院于2016年7月12日作出(2016)浙01行初105号行政判决。沈少堂、沈吉祥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2016年8月22日,沈少堂、沈吉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相关拆迁安置事项已与当地政府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少堂、沈吉祥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惟 菁审 判 员 车 勇 进代理审判员 马良���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韦 若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