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5民初248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游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5民初2487号原告:游某,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福平,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原告游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游某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拟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而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游某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馨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