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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曹新格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格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7刑初61号公诉机关高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新格,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石家庄市高邑县西富村乡古城村人,住。2015年4月21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高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2日再次被高邑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高邑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新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成文、薄兴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新格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曹新格2013年担任高邑县丰众农业合作社的代办员,后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在担任高邑县丰众农业合作社代办员期间非法吸收资金6161700元。二、被告人曹新格2013年担任河北锦山自然生态风景区开发公司高邑分公司的代办员,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办理锦山公司旅游卡为名,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曹新格有部分票据以其丈夫杨志会的名义开具给群众),其在担任锦山公司代办员期间非法吸收资金188000元,杨志会的名义涉及资金880000元,共计1068000元。经查,高邑县丰众农业合作社、河北锦山自然生态风景区开发公司高邑分公司吸收公众存款均无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在案件侦查过程中,2014年8月27日被告人曹新格向侦查机关退缴非法所得584376.50元。案发后曹新格退还给集资人李佩龙20000元、退还给赵玲8000元。另查明,在被告人曹新格所涉案的集资款中,在丰众合作社其本人名下集资280000元、婆婆田书梅名下50000元、儿子杨青放名下150000元、哥哥曹占兵62600元、母亲孙花5000元;在锦山公司丈夫杨志会集资4400元、父亲曹文禄26000元。共计57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的供述、集资参与人李佩龙、李凤英、张老贾、张文英、李立鹏、杨志会、杨素霞、曹占兵、李二现,证人邢某的证言,书证侦查人员调取高邑丰众合作社、河北锦山旅游公司高邑分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资料、涉案群众的报���登记材料,书证被告人与集资人开具的股金凭证票据、河北中君汇信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涉案两单位的审计报告书,河北银监局高邑办事处出具涉案单位吸收公众存款均无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证明,被告人退缴非法所得票据、到案经过,涉案被告人、集资参与人及证人的户籍证明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新格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高邑县丰众合作社、锦山旅游公司高邑分公司的名义,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吸收数额应扣除本人及其直系亲属所入款数,其所涉吸收数额应为6651700元。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曹新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从属作用,可认定为从犯,量刑时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能积极退缴在丰众合作社的全部非法所得,在对其量刑时可从轻处罚。其在开庭审理时能当庭认罪,量刑时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曹新格能退还集资人部分款项,量刑时亦可作为一酌定情节予以从宽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曹新格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涉案在锦山旅游公司高邑分公司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追回后上交侦查机关指定的账户上;本案已退缴在案的涉案款项,由侦查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发还给涉案的集资参与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宋占杰人民陪审员  董晓珊人民陪审员  王 莹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武钰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