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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执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与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邱永华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执5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1座1602单元。法定代表人白介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亭镇寅西路369弄93号A座。法定代表人邱茂华。被执行人邱永华。被执行人陈红。被执行人邱茂华。被执行人邱盛华。被执行人上海嘉定泉泾纺织品染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外钱公路2121号。法定代表人陈红。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3日申请执行本院(2015)滨民初字第15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一、被执行人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SFL-201310-039DR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全部未付租金1120989.13元;二、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向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支付编号为SFL-201310-039DR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截至2015年12月21日的违约金120355.75元及2015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以1120989.1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三、被执行人邱永华、陈红、邱茂华、邱盛华、上海嘉定泉泾纺织品染色有限公司对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部分向上海彩巍拉链有限公司进行追偿。并共同负担案件诉讼费15972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擎天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津0116执5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占江审判员  王士华审判员  尹立强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锡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