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1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丁兆玉与王海、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兆玉,王海,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69号申请人:丁兆玉,男,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申请人:王海,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申请人:吉林省地方水电有限公司抚松分公司,住所地:抚松县。负责人:王慧军,系经理。申请人丁兆玉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现申请人丁兆玉撤回诉前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丁兆玉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兆玉撤回诉前保全。保全申请费480.00元,退回丁兆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广友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