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2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保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崇飞、武军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津市保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卢崇飞,武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82执356号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保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津市新耿南街学府路。被执行人卢崇飞,男,1978年4月15日生,汉族,河津市环保局上班,现住山西省河津市文苑街文苑东区7号楼3单元302号。被执行人武军杰,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现住河津市小梁乡武家堡村。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保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卢崇飞、武军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晋0882民初4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津市保利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51条、52条、5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卢鹏飞、武军杰的存款(到期、预期收益)22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杜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柴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