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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芦巧云与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巧云,林惠娟,周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95号原告:芦巧云。被告:林惠娟。被告:周祖军。原告芦巧云与被告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因原告芦巧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巧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