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4795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芦巧云与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巧云,林惠娟,周祖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4795号原告:芦巧云。被告:林惠娟。被告:周祖军。原告芦巧云与被告林惠娟、周祖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因原告芦巧云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和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芦巧云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魏 巍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陈雅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