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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97行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何剑明、汪雅萍、胡力任诉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的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剑明,汪雅萍,胡力任,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97行初151号原告何剑明,男,汉族。原告汪雅萍,女,加拿大国籍,系原告何剑明之妻。原告胡力任,男,汉族。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林岩,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剑明、汪雅萍、胡力任诉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林业局行政强制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法律释明,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剑明、汪雅萍、胡力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雪刚审判员  张成信审判员  曹荣刚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治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