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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颍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彭行孔、万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彭行孔,万辉,姜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颍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住所地颍上县人民西路217号,组织机构代码67755225-3。法定代表人:陈方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彭行孔,男,198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万辉,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姜艳,女,198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颍上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彭行孔、万辉、姜艳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彭行孔、万辉、姜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彭行孔、万辉、姜艳长期在外,下落不明,本院多次查找未果。经网络查询彭行孔、万辉、姜艳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工商登记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采取其他调查措施,也未发现彭行孔、万辉、姜艳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刚审判员 宋桂宝审判员 万 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邵修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