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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514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4-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5143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口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原告张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佳怡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 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