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71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14
案件名称
胡长明与刘开君,汪扬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长明,汪扬建,刘开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7167号之一原告:胡长明,女,195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海啸,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扬建,男,1981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刘开君,女,198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长明与被告汪扬建、刘开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长明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汪扬建、刘开君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胡长明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的行为系其行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长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7元,申请费1220元,共计2797元由原告胡长明负担。审判员 黄泰萌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毛昱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