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廖严浩与梁伟文民间借贷纠纷2015民二初2927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严浩,梁伟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增法民二初字第2927号原告:廖严浩,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梁伟文,住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原告廖严浩诉被告梁伟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严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伟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严浩诉称:被告以个人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25万元,经原告同意于2014年10月29日借给被告现金25万元,被告并于当天立下借据给原告,并约定于2015年10月19日前归还借款并按照合同还款方式按月归还利息,到期归还本金。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归还利息,并拒绝联系,更换联系方式以逃避责任。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梁伟文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双方于2014年10月29日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月利率2%,借款期限从2014年10月29日至2015年10月19日,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金,由被告自愿将位于增城市新塘镇永和荔湖城半山院四街6号402房作为借款的抵押物。同日,原告通过案外人廖桥江的账户向被告指定的案外人梁某(原告述称梁某系被告的配偶)的账户转账交付借款232500元。对于剩余的17500元,原告确认系其预扣的利息,并没有实际交付给被告。2014年11月6日,原、被告双方就合同约定的上述房产办理了二次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后,被告至今没有向原告偿还过任何款项。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以及《借款合同》、房地产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广发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涉案《借款合同》系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虽然载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但原告仅提供交付借款232500元的银行转账记录,并自认剩余17500元系其预扣的利息而并未实际出借,故在被告不到庭应诉答辩提出任何异议并提交相反证据推翻原告起诉主张的情况下,本院对被告借到原告款项23250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现涉案借款已到期,被告至今未偿还任何款项,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32500元以及支付从借款之日即2014年10月29日起按约定的月息2%计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本息诉请中超出上述数额的部分,本院予以驳回。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伟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32500元及支付利息(从2014年10月29日起按月息2%计至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廖严浩;二、驳回原告廖严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026元,由原告廖严浩负担362元,被告梁伟文负担566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并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黄 晖人民陪审员  王荷花人民陪审员  叶文靖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