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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诉被告冯雪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冯雪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922民初2018号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保卫西街89号。负责人:董良,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隆华(特别授权),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强,系四川泽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雪飞,男,生于1975年10月25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与被告冯雪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四川射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支行负担。审判员  何立标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斯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