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民初7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王虹与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东交民巷离职干部休养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虹,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东交民巷离职干部休养所
案由
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1民初7731号原告:王虹,女,1930年2月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云,北京邦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东交民巷离职干部休养所,住所地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7号。法定代表人:王夕禄,职务所长。原告王虹与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东交民巷离职干部休养所(以下简称空军干休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虹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云、被告空军干休所法定代表人王夕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空军干休所赔偿医疗费共计23282.84元、护理费36760元、营养费7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辅助器具费2881元、残疾赔偿金26429.5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3207.6元(其中鉴定费3150元、病历复印费57.6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事实和理由:王虹居住在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西大街7号空军干休所。2015年10月28日早7时左右,王虹正常在院内走到摆放花卉的架子前时,脚下的井盖突然翻转,人摔落到井内,造成王虹腰部受伤。王虹住院82天,因伤共花费医疗费23282.84元,辅助器具费2881元。王虹住院期间护理费为13720元,出院后护理费用为13500元,护理费共计2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4100元;出院后营养费为2000元。王虹是北京市城镇居民,伤残等级十级,伤残赔偿金应为26429.5元。王虹在案件审理期间,就伤残等级、护理期、营养期做了鉴定,垫付鉴定费用3150元。王虹认为空军干休所作为井盖的管理人,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赔偿王虹因伤所受的所有损失,还应支付王虹因伤所受精神损害的费用。空军干休所辩称,对王虹所述摔伤的事实和其花费的医疗费23282.84元、辅助器具费2881元、护理费2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6429.5元、鉴定费3150元数额均无异议。王虹看病均由空军干休所派车接送,交通费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空军干休所确为涉诉井盖的管理人,同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王虹对其受伤也有一定的责任,不同意全部赔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虹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期限、营养期限进行鉴定,2016年7月11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具《鉴定文书》,鉴定意见:1、被鉴定人王虹的伤残等级为×级,伤残率为×。2、被鉴定人王虹的伤后护理期考虑150日-180日为宜,营养期考虑90-120日为宜;若需二次手术取内固定物,则二次手术所需的护理期及营养期均可再考虑15~30日。具体请结合本案实际发生期限使用。王虹和空军干休所均表示对《鉴定文书》无异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王虹摔伤就医的事实和因此花费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王虹提供的病例、医疗费单据、护理协议及发票等证据,空军干休所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王虹在庭审中,表示不再主张交通费和病历复印费。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王虹与空军干休所责任比例的负担。空军干休所作为院内井盖的管理者,应保障通行者的安全。井盖是用为掩盖道路上或小区内、院内深井的防御物,用来防止人或物掉下,本身具有供人踩踏通行的功能,井盖翻起超出正常预见范围,所以,本院认为王虹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空军干休所未尽到对井盖的安全管理责任,致使王虹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赔偿王虹因此受到的经济损失。空军干休所对王虹的医疗费、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的数额均表示认可,本院对此不持异议,予以确认,空军干休所应按确认的数额予以赔偿。王虹对其主张的超出双方当事人确认的损失部分未提供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王虹因伤致×级伤残,精神上受到损害,主张空军干休所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空军干休所赔偿王虹医疗费23282.84元、辅助器具费2881元、护理费2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64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东交民巷离职干部休养所赔偿王虹医疗费23282.84元、辅助器具费2881元、护理费272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元、营养费2000元、伤残赔偿金2642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二、驳回王虹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39元、鉴定费3150元,由中国人民解放军空军北京东交民巷离职干部休养所负担(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继良审 判 员 陶悦迪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玲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