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81民初1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与瞿生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瞿生培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1民初1876号原告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住所地:仪征市真州镇石碑路天地和园1102号。法定代表人袁磊,业主。委托代理人陈树凡,江苏金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生培,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与被告瞿生培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仪征市真州镇亚东烟酒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翁 仪代理审判员 张 慧人民陪审员 王 非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包莉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