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林韶珊与金晓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韶珊,金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241号申请执行人林韶珊,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被执行人金晓,男,1980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浙江省乐清市。林韶珊申请执行金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51088元,执行费人民币666元。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的(2016)浙0104民初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林韶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将被执行人金晓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终结(2016)浙0104执224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汪骏华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人民陪审员 杨晓磊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诗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