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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胡若宇与天津市居家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若宇,天津市居家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773号原告:胡若宇。被告:天津市居家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荣安大街新文化花园新丽居底商113-115和平区社会组织文化中心412-413。法定代表人:孙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静,该公司经理助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若宇与被告天津市居家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胡若宇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若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胡若宇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