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执1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傅飞龙与吴冠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飞龙,吴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3执1352号申请执行人:傅飞龙,男,198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吴冠强,男,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申请执行人傅飞龙与被执行人吴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任成泉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冠强名下的车辆已在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查封,但未实际扣押,除查封车辆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并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603执13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水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