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22执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2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海阳镇齐云山东大道105号,组织机构代码75851619-0。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新城区万宁商业街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05015956-2。法定代表人:卢某,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山永宁营造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民终20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黄山汇泰置业有限公司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4531424.6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程华韦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严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