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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2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黄启状与陈宝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启状,陈宝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2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启状,男,197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陈宝洋,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382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启状与被执行人陈宝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陈宝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的存款,在本市无房产登记记录,其所有的车辆已查封但找不到无法处置,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他有可供执行之财产及线索。现被执行人陈宝洋尚欠申请执行人黄启状执行款100000元及利息,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2执32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孙建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