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赵x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赵x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906号原告孙x。被告赵x德。原告孙x诉被告赵x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8月19日,原告孙x以被告赵x德已向其支付所欠的全部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之申请,经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