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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2民初1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原告孙x诉被告赵x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赵x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2民初1906号原告孙x。被告赵x德。原告孙x诉被告赵x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案诉讼期间的2016年8月19日,原告孙x以被告赵x德已向其支付所欠的全部饲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之申请,经审查,符合准予撤诉条件,应依法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x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春德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