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终5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8-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与李小蓉,吴明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吴明蓉,李小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终51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经济开发区兴文镇,组织机构代码06896064-9。法定代表人:陈禹伽,主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明蓉。原审被告:李小蓉。上诉人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吴明蓉、原审被告李小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7民初10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向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送达了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24720元,逾期未补交将依法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收到本院补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巴中万马汽车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秀良代理审判员 王丽丹代理审判员 吴跃辉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 曦 更多数据: